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建議安養中心床位費要有收費標准


李志明告訴,民政局給他的答復是,於2005年制訂出安養中心台了《關於規範我市托老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對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養老機構的收費標准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項目和標准由養老機構與托養對像協商確定,實行收費公示。

他建議,按級別制定統一的安養中心基本設備標准與衛生標准,要求安養中心每房間都必須安裝平安鐘警報系統及閉路攝像監控系統。在統一的安養中心級別基礎上制定分等級的收費標准,用按年收費取代一次性的設施費、床位費;且安養中心的等級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年檢,每年評級,若達不到一定的標准,處以限期整改、降級、政府取締等懲罰措施。

他還提出,要按照安養中心的規模大小、床位多少為原則規定安養中心護理人員設定人數標准,對聘用無證上崗人員、護理人員等沒達到規定聘用人員數量的安養中心要及時給予通報,事態嚴重的應給予取消其享有的優惠政策或吊銷其執照等相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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